原告于**诉被告宋**、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伟宏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3日、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委托代理人孔**、于*,被告宋**、缪*泉及委托代理人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5日晚,被告宋**故意将车停在原告家门口阻止了原告及家人正常出行,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被告宋**、缪**原告头部和身体多处打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共住院治疗14天,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7409.19元,故诉于法院,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409.1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送达费用要求被告负担。
被告宋**辩称:原、被告双方发生打架是事实,原告首先用石头打了被告,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才还手打了原告,因为原告具有过错,所以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只同意承担合理部分。
被告缪*辩称:被告没有殴打原告,故不同意赔偿原告任何经济损失。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和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本文书还有44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