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骈天民、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申请过贷款67万元,也没有和被上诉人签订过67万元的贷款手续,在一审时上诉人就对被上诉人举证的贷款手续中上诉人签名处申请了笔迹鉴定,虽然一审法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是“(一)、2006年12月30日的0029895《全国农...(本文书还有3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