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与被告福建德化顺有加茶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有加公司”)、苏**、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4月17日,本院根据顺有加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颜**、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顺有加公司、苏**、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胡**,被告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顺有加公司、苏**、黄**、颜**、徐**共同赔偿火灾给温**造成的经济损失694600.2元及利息(从起诉日起至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温**向颜**租赁位于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格仔厂房生产经营泡沫等陶*包装物品,个体工商登记为德化县缔秦*利绒厂。2019年11月12日,与温**厂房相邻的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格仔11号顺有加公司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至温**经营的德化县缔秦*利绒厂,烧毁了保利绒厂厂房及财物,包括机械设备、办公用品、泡沫大板成品或半成品等物品,价值694600.2元。火灾经德化县公安消防大队勘查,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德公消火认字〔2019〕第0013号火灾...(本文书还有5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