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立即偿还董**借款5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高*承担。事实和理由:高*于2019年9月29日向董**借款200000元,于2020年10月2日向董**借款300000元,于2020年10月24日向董**借款100000元,上述三笔借款到期日均为2019年12月31日。借款后,高*只偿还董**50000元,其余550000元及借款到期后利息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高*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9日高*与董**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高*向董**借款200000元,...(本文书还有1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