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邬*,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白**、季**经本庭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宋**的全部诉请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本案是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调查不能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按照宋**、白**各承担50%的责任与事实不符,宋**认为,白**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9月6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赛罕区大队作出第150105**********73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2019年7月1日3时47分许,白**驾驶×××号小型轿车沿赛罕区丰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乌兰察布东街交叉口处,与沿路口北侧人行横道由西向东徒步行走的宋**...(本文书还有5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