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云龙县鑫峻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李**,第三人刘**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被告云龙县鑫峻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第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债权转让款190000元给原告;2.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系邻居关系,第三人以做生意为由,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一直没有偿还。第三人多次向原告请求,要将享有二被告190000元到期债权转让给原告。2018年9月原告打电话给被告云龙县鑫峻矿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询问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情况。2019年10月3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第三人将享有二被告的190000元到期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2019年10月5日,第三人向被告方发出债权转让通知;2019年10月,被告李**称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已经全部付清。第三人陈述2015年12月,被告李**以合伙收购买卖硅石为由...(本文书还有34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