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
被告莫*。
被告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行(以下简称北流中行)与被告陈*、杨**、李**、李**、莫*、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杨**、莫*、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流中行诉称,被告陈*、杨**为夫妻关系;被告李**、莫*为夫妻关系;被告李**、苏**为夫妻关系。
2012年10月23日,原告北流中行与被告陈*签订编号为2012年北中银零抵循协字第009号《个人抵押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一份(以下简称《贷款协议》),约定北流中行提供给被告陈*的抵押循环贷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为担保该协议及依据该协议签署的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北流中行与李**、李**、莫*、苏**签订了编号为2012年北中银零抵循押字第009号《个人抵押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约定由上述四被告以位于北流市月塘路三区59号房屋为北流中行对被告陈*...(本文书还有4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