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任**及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66452.28元及自2016年12月21日至付款日的利息,截止到2019年7月21日利息暂计为237469.32元,两项合计190392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签订了《包头茂业天地项目混凝土破除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xxx),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处分包包头茂业天地项目现场指定部位的板开洞、梁**、墙凿除、柱凿除、剔保护...(本文书还有3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