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802033.5元(利息自2016年8月5日至2020年4月30日),剩余利息以年息24%为基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4日,被告因需经协商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2016年8月5日原告因账户资金受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实际出借95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虽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以延缓数月为由,一拖再拖。2019年10月18日,双方依据2016年8月4日的借条对借...(本文书还有3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