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绿都公司出具的借款申请书、承诺书、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成员名单及签名样式、《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510000003)、借款借据,用以证明绿都公司借款的事实;2.林**、罗**、罗**、黄**、詹*、庄**分别向黑林铺信用社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用以证明该6人承诺为绿都公司本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抵押合同》(编号:010207**********110000003)、《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闽麒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成员名单及签名样式,用以证明闽麒公司以其名下权属证号为瑞国用(2013)第****号、瑞国用(2013)第****号两块土地使用权为绿都公司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4.《保证合同》(编号:2015年五黑保字第001号)、黑林铺信用社委托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向闽麒公司寄送的催收借款的《律师函》、ems回单,用以证明闽麒公司为绿都公司本案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信用社并于2016年5月11日以邮政专递形式向闵麒公司进行了催收;5.《公证书》,用以证明云南省昆明市明诚公证处对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进行了公证;6.账户明细,用以证明黑林铺信用社将4500万元贷款发放到绿都公司账户,该公司收到贷款后,同日从该账户分别转出2500万元、2000万元;7.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用以证明各被告的身份情况材料;8.本案借款欠付利息、复利、罚息计算清单和计算说明。
闽麒公司答辩、质证认为:1.认可绿都公司借款4500万元、闽麒公司签订涉案《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以及相关合同进行了公证的事实。2.否认黑林铺信用社于2016年5月11日以邮政专递形式对闵麒公司进行过催收,认为对方提交的ems回单的真实性不能判定、不能证明邮件实际寄出且寄出的是催收函、即使寄出该公司也未收到,黑林铺信用社在保证期间内未向闽麒公司主张过权利,闽麒公司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经超过。另抵押登记设定的权利存续期限已经超过。3.借款合同对...(本文书还有7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