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诉被告赵*、石家庄环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李**,被告赵*,被告石家庄环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诉称,2014年5月31日23时50分许,被告赵*驾驶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体育大街由北向南刑事至东古城村口时,遇有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对向行驶此路口南侧左转弯,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过石家庄市长安区交警大队勘查鉴定,因赵*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交法规定,认定被告赵*与原告负此事故同等责任,被告赵*驾驶的被告环能公司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赔偿原告损失58284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本文书还有4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