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大辽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班蕊主审,与人民陪审员李*荣、杜辉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大辽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谭**,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李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大辽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辽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腾空和修缮位于沈*市沈河区产(以下简称诉争房产)而支出的费用共计55000元;2、判令被告给...(本文书还有10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