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朝億置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公司在方城县进行新农村建设开发,2017年7月4日,被告认购原告开发的e区125号房屋,认购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的5万元房款后,下余房款40万元,被告一直未交付,2018年9月,被告将该房屋门锁撬开,并更换门锁强行入住,原告报警后,被告一直置之不理,拒绝搬出房屋也不缴纳下余房款,为此请求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2017年7月4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并搬出原告建设的广阳第一街e区125号房屋,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辩称:原告河南朝億置业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被告何**是与南阳隆飞置业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原告请求解除认购书是债权纠纷,请求搬出房屋系物权纠纷,原告并且就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复起诉,诉讼请求截然相反,陈述事实与...(本文书还有1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