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绿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飞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绿洲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上诉人中船绿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洲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案是政府主导下的改制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二、《改制方案》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改制方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修建工程公司现占用的南京绿洲机器厂房由改制公司...(本文书还有4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