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金邦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针对智瑞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智瑞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属于再审新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本院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金邦公司与智瑞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1#栋、3#栋与4-7#栋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智瑞公司在签订4-7#栋合同时未成立,也无工程造价资质,但在履约过程中其取得了主体资格及相关资质,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按照约定,智瑞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为金邦公司提供造价咨询服务,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并及时提交审...(本文书还有1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