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市铜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宁公司)与被告福建展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铜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展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铜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展工公司向铜宁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42426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以工程价款142426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每日1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17日为107531.63元),以上合计249957.63元;2.展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8日,铜宁公司、展工公司签订《钢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合同》,约定展工公司将其总承包的位于象屿保税区一期25abcdef地块物流仓储工程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承包给铜宁公司,承包内容:钢柱、钢梁、檩条等防火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程总价暂定420000元(后期增补部分超薄型按实际图纸计算面积为准,综合单价为25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展工公司向铜宁公司支付工程款总额的30%(即126000元),其余部分由展工公司按照铜宁公司每月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本文书还有4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