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株洲瑞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周**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瑞清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瑞清公司与蔡*签订的《和解协议》系瑞清公司在蔡*、周**伙同涉黑罪犯刘*明的软暴力胁迫之下签订的,应当认定无效。根据已生效的(2019)湘0281刑初****号判决书以及刑事侦查卷宗对刘*明、蔡*的询问笔录,都可以证明刘*明与周**是在明知蔡*已经退出水果店经营的情况下,伙同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涉黑人员的寻衅滋事为手段,非法阻碍瑞清公司合法履行其权利,逼迫瑞清公司与其签订《和解协议》。在涉黑势力的敲诈勒索、胁迫的情...(本文书还有1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