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虹棉业公司及南虹集团辩称:一、原告诉称事实属实,确实是代被告1偿还了贷款。二、但是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1违约金过高,代偿之后原告承受的损失应该是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违约金应当适当调整,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建议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对被告3的诉请没有意见。
马*辩称:对诉讼请求没有意见,但是我的反担保期限是十二个月,原告起诉超过保证期限,应驳回对我个人的诉讼请求。
泗县担保公司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递交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各一份,证明南虹棉业公司向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500万元,南虹棉业公司委托泗县担保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南虹棉业公司如不按期还款应承担违约金。
2、反担保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书、资产评估书、公证书、股东决议各一份,证明马**该笔借款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南虹集团提供了动产抵押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利息及违约金。
3、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收回贷款凭证一组,证明泗县担保公司已经代南虹棉业公司向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偿还了贷款本息。
本案经公开...(本文书还有2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