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与被告宫**、白*、第三人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宫**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第三人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讷河***小区**号楼**室归史**所有;2、要求解除对讷河***小区**号楼**室的查封,停止对该楼的拍卖执行;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史**变更1、2条诉讼请求为确认史**对案涉房屋的实体权利,中止对标的物的查封,排除执行。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2日,史**与刘*在讷河市家乐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签订了楼房转让协议,刘*将位于讷河***小区**号楼**单元**室以4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史**,并于签订协议之日将楼房交付给了史**。史**也对该楼房进行了装修并居住管理。2019年5月份,...(本文书还有3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