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佟*、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佟*、孟*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134000元(2020年4月之后的利息按照约定月息2分以300000元为基数算至款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30日,两被告因生意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原告以杨*妍的账户分四笔把该笔款汇入了被告佟*的账户。现原告需要用钱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佟*、孟*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本文书还有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