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蒋*、蒋**、方**与被告赵**、苏**、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永城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永城市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永城市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蒋*、蒋**、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司法鉴定费等费用共计359727.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赵**承接被告苏**钢结构大棚的建造工程,大棚建造地点在河南省永城市,位于高*电线旁。蒋**为赵**提供劳务。2018年6月26日,蒋**在脚手架上向上提钢管时,碰到上面的高*线,被...(本文书还有3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