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云南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被告王**、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祖**、被告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及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68660元、并支付2018年1月12日至起诉之日按6%/年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10642.30元,合计79302.30元,起诉后至实际付清款项期间仍主张按6%/年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挖机租用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卡特312型挖机一台用于其承包的安宁市武警森林部队昆明直升机厂建设工程内...(本文书还有2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