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系、董事长;陈*1(另案处理)系贵州银象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1月,被告人罗*与陈*1共谋将本公司资金1000万元挪作他用,于是找到贵州银象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央城项目施工方泸洲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岳*商量,支付泸洲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00万元,另将1000万元过账到该公司指定的账户后转给被告人罗*及陈*1。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罗*利用担任、董事长以及陈*1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便利,安排贵州银象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将应付给贵州银象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3200万元支付给泸洲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内;同日泸洲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1000万元转到陈*1实际控制的贵州富通源建设...(本文书还有1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