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鹏程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工程公司)与被告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建设集团)、被告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农贸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鹏程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彭**,被告东方建设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信和农贸市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后,原告鹏程工程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信和农贸市场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鹏程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方建设集团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29059元及利息(以282910.8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1年9月15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825192.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1年10月19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668972.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2年12月16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651982.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3年2月24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信和农贸市场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0年4月21日,东方...(本文书还有5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