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被告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本金69444.52元、利息5642.22元、违约金13928.58元、其他费用6342.01元,合计95357.33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23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00元;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浙商信用卡,并签字确认知悉并保证遵守《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等相关规定。经原告审查批准后,为其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并授予被告信用额度。被告开卡消费用,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至2020年3月23日,被告拖欠原告本息等共计95357.33...(本文书还有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