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民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阅卷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好民居公司赔偿逾期进户违约金13357.12元;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诉讼时效的认定,不以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为依据,是主观臆定所谓时效期,判决王*败诉,是严重的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二、一审法院对本案诉讼时效期间的认定,既违背逻辑性质,又违背基本事实,更违背法律规定,是主观臆断的错误认定,从而导致严重的错误判断。三、一审判决偷换概念,故意曲解相关法律,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
好民居公...(本文书还有2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