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南宁圣帝园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圣帝园公司)、第三人覃裕宁、陈**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第三人覃裕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宁圣帝园公司及第三人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确认陈**不是被告南宁圣帝园公司的股东;二、判令被告南宁圣帝园公司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三、判令撤销陈**在南宁圣帝园公司的股东身份及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因南宁圣帝园公司的另一股东覃裕宁的房产被良庆区人民法院查封。在覃裕宁向陈**发出通知,要求陈**提供南宁圣帝园公司的经营情况时,陈**才知道自己因为被登记为南宁圣帝园公司的股东而涉诉。经...(本文书还有3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