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音乐学院诉被告李*、沈阳科茂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8)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沈阳音乐学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辽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院(2018)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魏*萍、刘*然参加评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音乐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王*,被告李*、被告沈阳科茂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音乐学院诉称,原告拥有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号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916平方米**层数两层)2005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号部分房屋(下称案涉房屋),面积183平方米,期限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租金147000元若租赁期满,李*继续租用,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合同延续2006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沈阳科茂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继续租赁案涉房屋,期限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租金147000元,此后的2007年6月29日至2010年6月30日,原告均与被告沈阳科茂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续签租赁合同,每期合同租金147000元,租赁对象均为案涉房屋,面积183平方米2010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李*签...(本文书还有6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