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铸建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绿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亳州铸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绿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亳州铸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混凝土货款6218903.1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20年1月10日起至款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和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混凝土采购供货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亳州绿地城际空间站二期悦峰公馆a区的工程施工送混凝土,双方就混凝土型号、数量、价格、结算及争议解决方式等等做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8月8日至次年1月10日分批次为被告输送混凝土9253...(本文书还有1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