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与被告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在合同解除后的十日内腾退房屋;2.判令被告给付自2018年3月24日至2019年11月25日的租金8329.06元,剩余房屋租金按每月451.86元支付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公告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西宁市××区房屋租赁给被告,月租金为415.7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交房义务,但自2018年3月24日起,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经原告...(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