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怀远路街道办、西夏区自然资源局是否应当对上诉人李*1、李*2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上诉人李*1、李*2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合法取得宅基地,故其建造的涉案被拆除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物。但上诉人怀远路街道办、...(本文书还有39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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