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梁**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31日、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被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合伙资产及利润372914元给付原告,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同村村民关系,两人自2013年至2016年合伙承包修建水库,被告负责承包工程及收工程款,原告负责组织人工修建水库,目前两人合伙修建的水库有金柱水库和前亭水库。经原告核算,修建前亭水库尚有14万元保证金未分配,原告应分得7万元。为修建水库,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二手铲车一辆,现价值约30000元,原告应分得15000元,修建金柱水库总工程款(扣除未完工部分)为122万元,减去工程开支465072元(原告垫付45000元、被告垫付65500元)及13%税点158600元,尚余485828元,原告应分得287914元。目前前亭水库保证金及金柱水库工程款全部在被告处,双...(本文书还有3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