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不服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受理后,既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李**及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8月24日,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颁发利集用(2010)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下列证据:
1、第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利辛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表;3、地籍调查表;4、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5、登记表。
被告所举以上证据证明其在为第三人李**颁发的利集用(2010)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时,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并无违法之处...(本文书还有2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