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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20)云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0-09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岩伦、孔**共谋从景洪市购买毒品到玉溪市贩卖。2019年6月29日,孔**携带人民币15.5万元由王*(另处)驾驶云a×××××轿车从玉溪到景洪后交给岩伦,并通过孔*转账人民币2.3万元给岩伦一并用于购买毒品。次日上午,岩伦邀约被告人余**、孔**等人一同到勐海县勐遮镇购得毒品后,采取一车在前探路一车在后运输毒品的方式沿事先计划好的路线运输毒品。途经云南省新平县大开门收费站时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岩伦、余**驾乘的云a×××××轿车后排座位查获净重7247.5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岩伦、孔**、余**遂被抓获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第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2019年6月30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线索:一名有吸毒前科的红塔区研和籍男子,有组织人员从景洪购买毒品并运输到玉溪市红塔区贩卖的重大嫌疑。2019年7月1日2时许,民警经侦查工作,于同日2时50分在新平县大开门收费站抓获驾乘云a×××××号越野车的余**和岩伦,从余**处查获手机2部,从岩伦处查获手机1部和人民币2200元,...(本文书还有450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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