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胡*、陶*驾驶车辆运输毒品,途经芒颜检查站时被现场查获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证实:
1.缉毒检查告知笔录、当场盘问检查笔录、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2月4日23时10分,芒颜边境检查站在执勤口岸公开查缉时,查获驾驶赣a×××**吉利帝豪车运输毒品的陶*及胡*。经检查,从乘坐副驾驶位的胡*所穿黑色上衣左侧口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砣;从该车空气滤芯器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包;从陶*右脚鞋垫下方查获毒品可疑物1小包。
2.现场提取笔录、现场检查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及证人董某证言,证实公安人员于2019年12月5日0时18分至0时33分在董某的见证下对赣a×××**号吉利车及陶*、胡*进行检查,依法提取并扣押了本案毒品可疑物及手机二部及车辆等相关物品;2019年12月13日将赣a×××**号吉利车发还车主。
3.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二人查获时尿检结果冰毒呈阳性。
4.案件照片,证实被告人胡...(本文书还有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