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云南旺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欣公司”)与被告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旺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旺欣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超付的劳务费260,740.45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初原告与吴*国口头约定,由吴*国承包洱海环湖截污工程的劳务施工。2017年8月6日,吴*国委托其亲戚被告唐**与原告签订《大理市洱海环湖截污工程(二期)污水管网工程班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单价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单价约定机械开挖部分按完成长度计算170元/m,人工开挖部分单价为220元/m。同时约定乙方(被告)承包范围内未做的工作,甲方代做的情况下双倍扣回代做部分的费用并处罚款,该合同签订后,由吴*国组织施工,吴*国是该施工地的村支书,该工程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导致部分工程由原告就近在当地雇佣农民工来施工完...(本文书还有3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