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诉被告桂林市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易**,被告华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诉称,2007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用其开发的“某某***小区**栋**单元**层**号房屋与原告位于环城北一路新某街**号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协议书第五条约定,被告最迟应当应在安置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后的14个月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办理费由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结清了房屋调换差价,原告依约搬迁,把房屋交给被告拆除,被告随即也将合同约定调换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但却至今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由于原告多年催办未果,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协调也...(本文书还有2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