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六安汽运公司的司机蒋**驾驶皖N******-皖N******号牌重型半挂货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致使刹车失灵发生单车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处理,认定被告蒋**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有河南省济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被告六安汽运公司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六安汽运公司和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路*(包括浆砌片石边*、边*、柱式轮廓标、反光标志牌等)损失,经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损失总价为140967.07...(本文书还有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