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宜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经审批后本案于2020年8月3日转为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和被告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11元、误工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65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6日,原告在石桥镇龙岩街的雪依氏美容院做美容,之前与原告有矛盾的被告突然闯进美容院,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受伤后到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711元。原告被被告殴打后报警,石桥派出所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警方鉴定后,认定原告受伤程度为轻微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2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