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藏药业)与被告西宁同盛药房(以下简称同盛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藏药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建军、被告同盛药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8651.4元,利息26883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年利率为4.75%×150%=7.125%,从2018年9月30日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共计21553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供应药品,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经过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药品款427162.6元,后被告陆续还款,时至...(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