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林市福绵区宝海布行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马东静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玉林市福绵区宝海布行的经营者谭宝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林市福绵区宝海布行诉称,原、被告是供求布匹关系。于2015年2月11日前,被告陈**原告处拿走共计为214904元的布匹,双方约定2015年2月11日后的一个星期先还2015年2月4日的货款15913元,其他的198991元货款在两个月内全部还清。但被告陈*一直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造成原告的合法债权无法得以实现。综上所述,被告依法对原告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陈*支付其欠原告的货款214904元,及支...(本文书还有2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