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刁**、刁**与被告朱**、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原告刁**、刁**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朱**、朱**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晓红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朱**、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元月份,原告刁**与被告朱**经媒人介绍相识,给被告见面礼2000元,后经被告要求又送大礼48000元。2015年2月12日,原告刁**和被告朱**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给被告送上车礼20000元,期间买烟、酒等价值1000余元。同年...(本文书还有1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