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六安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公估报告载明车辆残值为10560元,一审判决未扣除车辆残值错误;案涉保险条款明确约定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营业性机动车的从业资格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上诉人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该条款对投保人具有约束力,故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产生的鉴定费上诉人也不应赔偿。
许**发表答辩意见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车辆...(本文书还有3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