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宁**、苟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被告宁**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大伟,被告苟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5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9万元、微信转账1万元共计10万元出借给两被告。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还款,2017年时,原告向二被告催款时,双方起争执,原告报警派出...(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