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2日,鲁山县利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公司)成*,并在鲁山县城关镇三街七组土地上从事“怡臻花园”项目房地产开发。利通公司成*后聘任被告人冯*升为工程师。2012年4月份,利通公司在选择施工队从事工程建设,三街七组组长李*毛欲与利通公司签订合同承揽该工程,但利通公司并未与李*毛的施工队签订施工合同。为对李*毛表示安慰,2012年4月16日,利通公司委托被告人冯*升给付李*毛2万元现金,被告人冯*升收到该2万元现金后占为已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本文书还有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