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金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金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辽0804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赤峰公司的诉讼请求。赤峰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辽08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赤峰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辽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辽08民再****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7)辽08民终****号民事判决和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4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辽080...(本文书还有3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