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都邦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周**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3659.01元,由被告都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被告都邦保险公司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7日,原告罗**驾驶鄂e×××**号**轮摩托车在枝城油库处与被告周**驾驶的鄂e×××**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原告罗**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本文书还有4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