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郝**因与被上诉人吕**、原审被告王**、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被上诉人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王**、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1、上诉人提供的由石家庄显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转款凭证虽是复印件,但该凭证仅是作为该公司与王**之间的经济往来的证据,不是必要的证据。2、上诉人提供了与严**的房屋买卖协议原件,一审法院却因严**没有出庭,就认为该协议真实性无法认定,一审判决明显认定事实不清。3、...(本文书还有2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