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刘**与被告吴*、第三人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刘**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张*,被告吴*的委托代理人邓**、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刘**共同诉称,2014年6月,吴*伙同他人在未经吴**及吴**配偶刘*良同意的情况下,将刘*良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号**栋**号房屋过户自吴*名下。刘*良于2017年2月12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有吴**、刘**、刘**。吴**、刘**认为吴*的上述行为违法,对吴**、刘**不产生法律效力。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何**以吴**、刘*良名义与吴*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转让行为无效(房屋面积80.38平方米,坐落于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2020年6月8日,长沙...(本文书还有3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