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赣州联众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全部逾期租金(暂计至2020年5月为72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0000元及延期支付租金的资金占用费至还清之日止(其中以5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4月1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以5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5月1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以5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6
月1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以5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7月1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以5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8月1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以5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9月10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5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0月1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以5...(本文书还有1892字未显示)